《亞太貿易協定》的全稱是《關于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發展中國家成員國關于貿易談判的協定》,其第一協定也稱《曼谷協定》,于1975年在泰國首都曼谷訂立,并于1976年6月17日正式生效,我國自2001年5月23日起正式成為曼谷協定的成員國,自2002年10月1日起執行《曼谷協定》原產地證書簽證管理辦法規定。亞太貿易協定現有6個成員國,分別為印度、韓國、孟加拉國、斯里蘭卡、老撾和中國。
為順利執行《亞太貿易協定》,成員國之間以專用的原產地證來確定是否對原產于成員國的進口貨物給予關稅優惠待遇。我國指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全國各地的檢驗檢疫機構簽發《亞太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自2006年9月1日開始簽發。2006年12月31日之前未印制專門原產地證書,以普惠制原產地證書FORMA代替,在證書的第四欄注明“亞太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自2007年1月1日起,啟用專門的《亞太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